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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軌道交通禁止攜帶物品目錄

發布時間:2021-01-23 22:15:59

A. 不能帶上地鐵的東西有那些

1、菜刀、砍刀、美工刀等刀具,錘、斧、錐、鏟、鍬、鎬等工具,矛、劍、戟等,以及內其他可造成人身被刺容傷、割傷、劃傷、砍傷等銳器、鈍器。

2、對2000毫升(含)以上白酒,5個(含)以上打火機,10盒或200根(含)以上火柴,以及其他包裝上帶有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標志或提示信息的日常用品類,如花露水、洗甲水、發膠、摩絲等也作了禁帶規定。

3、2015年5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公交總隊公布了《北京市軌道交通禁止攜帶物品目錄》。以後乘坐地鐵、城鐵時除了槍支子彈、管制刀具、彈葯、爆破器材、酒精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違禁物品以外,《目錄》主要增加了部分不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違禁物品,但具有一定的殺傷性和危險性的物品,包括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運營安全的生活、生產用品也納入軌道交通禁止攜帶范疇。

(1)北京市軌道交通禁止攜帶物品目錄擴展閱讀

地鐵是鐵路運輸的一種形式,指在地下運行為主的城市軌道交通系統;許多此類系統為了配合修築的環境,並考量建造及營運成本,可能會在城市中心以外地區轉成地面或高架路段。地鐵是涵蓋了城市地區各種地下與地上的路權專有、高密度、高運量的城市軌道交通系統。

B. 北京地鐵里禁止攜帶的東西都有什麼

禁止攜帶來物品:

爆炸物源品:子彈、禮花彈、煙花、爆竹。

易燃物品:汽油、柴油、油紙、2公斤以上的白酒等。

毒害品: 水銀、生漆等。

腐蝕性物品:鹽酸、硫酸、蓄電池等。

違禁物品:主要包括槍支、管制刀具(匕首、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等)。

C. 北京地鐵不能帶什麼

京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試行)

來源:北京地鐵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保障運營秩序,為乘客創造安全、便捷、和諧的乘車環境,依據《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等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凡進入本市軌道交通各車站出入口、通道、站廳、站台和列車車廂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守則。
第三條 乘客應遵守《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車票使用規則》購票乘車。
第四條 乘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並配合安全檢查。不接受安全檢查的,安全檢查人員可拒絕其進站乘車;拒不接受安全檢查並強行進入車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安全檢查人員可制止並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條 乘客禁止攜帶法律、法規規定的違禁物品(具體禁止攜帶物品目錄參見公安機關公告)。安全檢查人員發現攜帶違禁物品的可按照規定處置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條 乘客攜帶的物品重量不得超過30千克,長度不得超過1.8米,寬和高均不得超過0.5米。不得攜帶妨礙車內及站內通行和對運營安全可能造成影響的其它物品乘車。
第七條 1.3米以下兒童須在成人陪同下乘車,以確保安全。
第八條 衣冠不整、醉酒肇事等不文明行為者及因疾病、健康狀況可能危及其他乘客者不得進站乘車。
第九條 行動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應當由其監護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車。
第十條 搭乘自動扶梯時,乘客應遵守乘梯安全要求,扶穩扶手帶,不得倚靠扶梯側壁,應靠右站立。
第十一條 乘客應遵守以下乘車規定:
(一)候車時應自覺排隊,禁止越過安全線,禁止倚靠屏蔽門;
(二)乘車時應當先下後上,從車門兩側依次登車,留意列車與站台間的空隙;
(三)列車到達終點站,乘客應當全部下車;
(四)列車因故不能繼續運行時,應當服從工作人員的安排或者換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十二條 嚴禁乘客下列行為:
(一)擅自進入軌道、隧道等高度危險活動區域;
(二)在軌道線路上放置、丟棄障礙物;
(三)列車車門或屏蔽門提示警鈴鳴響時,禁止強行上下列車;車門或屏蔽門關閉後,禁止扒門;
(四)在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五)在車站、車廂或者疏散通道內堆放物品、設置攤點等影響疏散的行為;
(六)在運行的自動扶梯上逆行;
(七)其他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 乘客應自覺為老、幼、病、殘、孕、懷抱嬰兒者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讓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四條 乘客應當自覺保持車站、車廂的文明衛生。禁止吸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廢棄物、亂寫亂畫;禁止攜帶寵物乘車(警犬、導盲犬除外);禁止大聲喧嘩或者彈奏樂器、播放音樂等;不得踩踏車站和車廂內的座席。
第十五條 嚴禁損毀軌道交通范圍內的各項設施、設備。嚴禁移動、遮蓋或污損警示標志、疏散或導向標志、安全標志等。
第十六條 軌道交通范圍內發生突發事件或意外情況時,乘客應當保持冷靜,服從現場工作人員指揮或按廣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七條 乘客可配合運營單位通過乘客滿意度調查等形式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服務情況進行公眾評價。
第十八條 乘客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服務不滿意的情況可向運營單位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反映或投訴處理。
第十九條 乘客應自覺遵守本守則。違反本守則的,運營單位有權採取制止、勸離或者拒絕提供服務;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移送交通部門或者公安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本守則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D. 北京地鐵里禁止攜帶的東西都有什麼

北京市軌道交通禁止攜帶物品目錄

一、槍支、子彈類(含主要零部件)

(一)軍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二)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三)其他槍支:道具槍、發令槍、鋼珠槍等。上述物品的樣品、仿製品。

二、爆炸物品類

(一)彈葯:炸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手雷、地雷、手榴彈等。

(二)煙火製品:禮花彈、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類煙花爆竹以及發令紙、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等。上述物品的仿製品。

三、管制器具及具有一定殺傷力的其他器具類。

四、毒害品類氰化物、砒霜、劇毒農葯等劇毒化學品以及硒粉、苯酚等。

五、、腐蝕性物品類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注有酸液或鹼液的)、汞(水銀)等。

六、放射性物品類放射性同位素等。

七、傳染病病原體乙肝病毒、炭疽桿菌、結核桿菌、艾滋病病毒等。

(4)北京市軌道交通禁止攜帶物品目錄擴展閱讀

北京地鐵禁止行為

(一)禁止吸煙(含電子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廢棄物、亂寫亂畫;禁止吸電子煙、在疏散通道內長時間滯留、乘涼、躺卧、使用偽造變造車票及違反自動扶梯、通道等禁行標志逆行等內容。

(二)禁止攜帶活禽、貓、狗(警犬、導盲犬除外)等寵物以及其它可能影響軌道交通運營或其他乘客乘車的動物乘車;

(三)禁止大聲喧嘩或者彈奏樂器、外放音樂等;

(四)不得一人同時佔用多個座位,不得踩踏車站和車廂內的座席;

(五)不得攜帶容易造成污損、有嚴重異味或者無包裝易碎的物品、未妥善包裝的肉製品及其他影響公共衛生的物品;

(六)不得在列車車廂內進食(嬰兒、病人除外);

(七)不得私自張貼、懸掛物品;

(八)不得推銷產品或從事營銷活動;

(九)不得在車站、車廂使用折疊自行車、各類滑板車、自動平衡車、滑輪鞋、滑板等,不得攜帶充氣氣球進站乘車。

E. 什麼東西不能帶上地鐵

1、菜刀復、砍刀、美工刀等刀具制,錘、斧、錐、鏟、鍬、鎬等工具,矛、劍、戟等,以及其他可造成人身被刺傷、割傷、劃傷、砍傷等銳器、鈍器。
2、對2000毫升(含)以上白酒,5個(含)以上打火機,10盒或200根(含)以上火柴,以及其他包裝上帶有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標志或提示信息的日常用品類,如花露水、洗甲水、發膠、摩絲等也作了禁帶規定。

F. 北京地鐵禁帶的物品有哪些

北京地鐵禁帶的物品有:

1、槍支、子彈類(含主要零部件)

(一)軍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二)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三)其他槍支:道具槍、發令槍、鋼珠槍等。

(四)上述物品的樣品、仿製品。

10、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攜帶、運輸的物品。

G. 現在北京地鐵安檢可以帶酒嗎

可以。但是地鐵禁止攜帶2公斤以上的白酒(瓶裝),因為白酒屬於易燃品。

凡是在安全檢查中查出禁止攜帶物品,即視為已帶入軌道公共交通領域。對非法攜帶《北京市軌道交通禁止攜帶物品目錄》中涉及的法律、法規規定的違禁物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乘客,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攜帶《北京市軌道交通禁止攜帶物品目錄》中涉及的不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違禁物品的,乘客可自棄該物品後進站乘車或者改乘其他交通工具,乘客拒不接受的,工作人員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乘客強行進入車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工作人員應當制止並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7)北京市軌道交通禁止攜帶物品目錄擴展閱讀:

坐地鐵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1、放包檢查:喜歡背包出門的用戶,在進地鐵站前一定要記得放包檢查,養成放包檢查的好習慣。

2、候車時站在安全門口兩側:在候車區等車時,要站在安全門口兩側,不要站在安全門中間,因為中間通道是留給下車乘客通行的。

3、了解線路:在坐地鐵之前,首先要先了解每一條線路,記住在那一個站點換乘。尤其在一個陌生的城市,提前了解線路更是十分必要的。

H. 北京地鐵安檢,液體能不能帶進去,求解

北京地鐵安檢,易燃易爆類、毒害品類、腐蝕性物品類液體不能帶進去,白酒這類液體攜帶量不得超過2000毫升(含)。

北京市地鐵禁止攜帶物品包括:

一、易燃易爆品類

(一)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於介質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供病人吸氧的袋裝醫用氧氣除外)、水煤氣等及其專用容器。

(二)易燃液體: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的製品等及其專用容器。

(三)易燃固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H等。

(四)自燃物品: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

(五)遇濕易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

(六)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等。

(七)2000毫升(含)以上白酒,5個(含)以上打火機,10盒或200根(含)以上火柴,以及其他包裝上帶有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標志或提示信息的日常用品類(如花露水、洗甲水、發膠、摩絲等)。

二、毒害品類:氰化物、砒霜、劇毒農葯等劇毒化學品以及硒粉、苯酚等。

三、腐蝕性物品類: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注有酸液或鹼液的)、汞(水銀)等。

(8)北京市軌道交通禁止攜帶物品目錄擴展閱讀

《北京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中規定:

第十四條 乘客應自覺維護車站、車廂的環境衛生和乘車秩序:

(一)禁止吸煙(含電子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廢棄物、亂寫亂畫;

(二)禁止攜帶活禽、貓、狗(警犬、導盲犬除外)等寵物以及其它可能影響軌道交通運營或其他乘客乘車的動物乘車;

(三)禁止大聲喧嘩或者彈奏樂器、外放音樂等;

(四)不得一人同時佔用多個座位,不得踩踏車站和車廂內的座席。

《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中規定:

第二十七條 禁止下列危害軌道交通設備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損壞隧道、軌道、路基、高架、車站、通風亭、冷卻塔、變電站、護欄護網等設施;

(二)損壞車輛或者干擾車輛正常運行;

(三)損壞或者干擾機電設備、電纜、通信信號系統、自動售檢票系統、視頻監控設備等;

(四)擅自在高架橋樑上鑽孔打眼,搭設電線或者其他承力繩索,設置附著物;

(五)損壞、移動、遮蓋安全標志;

(六)其他危害軌道交通設備設施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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