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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铁运营乘客守则

发布时间:2022-01-04 08:07:05

❶ 请问,南京地铁或者公交能带狗狗吗

不能,南京轨道交通车站和列车内,明确禁止携带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严禁携带充气气球、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等物品或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

而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0公斤,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体积不得大于0.15立方米。列车拥挤时,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当听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强行上车。乘坐自动扶梯时右立左行,乘坐无障碍电梯时先出后进、电梯满员时不得强行进入。



(1)南京地铁运营乘客守则扩展阅读

《南京市公共汽车乘客守则》中明确,乘车时禁止吸烟、随意吐痰与抛撒垃圾,不得饮食、编织,而且严禁携带折叠自行车;未封闭盛放的鲜活物品;有异味物品等上车。

乘客应主动按规定的票价刷卡、投币或购票;无人售票车不设找兑,乘客应自备零钱或使用电子乘车卡。持免费或优惠乘车证(卡)乘车的乘客,应主动出示或刷卡,严禁伪造或冒用。

车辆刷卡设备在行驶过程中遇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乘客出示乘车卡可免费乘车。每位成年人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❷ 地铁可以带折叠车吗

地铁不可以带折叠车,折叠车会妨碍车内及站内通行。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中规定:

第五条 乘客禁止携带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安全检查人员发现携带违禁物品的可按照规定处置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长度不得超过1.8米,宽和高均不得超过0.5米。不得携带妨碍车内及站内通行和对运营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其它物品乘车。

第十九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的,运营单位有权采取制止、劝离或者拒绝提供服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移送交通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处理。

(2)南京地铁运营乘客守则扩展阅读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对乘客安全乘车行为作出规范。

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服从运营单位管理,维护运营安全秩序,保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

运营单位对违反《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乘客,有权采取制止、劝离或者拒绝提供服务等措施。

第四十条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具备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基础知识,熟悉安全检查规章制度和安全检查设备设施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安全检查技能,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三)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程;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第四十一条 禁止携带枪支弹药、弩、匕首等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进站乘车。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由公安机关制定并公告。

❸ 南京地铁注意事项

非地铁工作/
坐地铁不要抢上抢下,滴声响了就不要上下车了/
现在自动买票机买票(先投钱10元纸币或1元硬币)
南京地铁是一个蓝色的小圆币
进站刷一下,出站投进闸机口

办公交卡一般去人工柜台。

❹ 乘坐南京地铁要注意些什么

对于大多数人,简单地说就是持有效票进站,无不文明行为,不携带危险品进站。详细的要参阅《南京地铁乘客乘坐须知》:
一、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与秩序,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依据《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制定本乘客守则(以下简称守则)。
二、凡进入轨道交通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者均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守册。
三、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客。越站乘车的,出站时应补缴超过部分票款。超时乘车的,出站时按全程最高票价补缴票款。无票持无效车票乘车时,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全程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全程票价4倍票款。
四、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1米的儿童乘客,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五、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15千克,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体积不得大于0.15立方米。
六、按照国家或本市的有关规定。离休干部、革命伤残军人及盲人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线路,持有并使用有效的南京“金陵通”学生卡(一卡通学生卡)的中小学生享受5折票价的优惠,上述人员应在购票、乘车或运营单位有关人员要求时出示有效证件。
七、赤脚、赤膊、油污一裤者、醉酒肇事者、烈性病传染者、精神病患者及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上车。
八、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腐蚀性危险品和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尖锐的物品进站乘车。
九、乘客进入地铁车站和乘坐列车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及杂物;
(二)携带猫、狗等动物和危及运营的飞行动物;
(三)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
(四)擅自设摊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五)讨乞、卖艺、躺卧;
(六)在车站出入口或付费区内逗留,阻塞行人通道。
十、乘客应当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车站的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及其他有关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损坏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乘客须在安全线内按序侯车,文明乘车,自觉维护站内和列车秩序。主动让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并为其让座。
十二、乘客上下车时,应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当列车关门的提示警铃鸣响时,应停止上下车;乘车时应远离车门,不得用手拉开车门。
十三、列车到达终点站或因列车故障等原因清客时,乘客应服从指挥全部下车,不得擅自乘车传线或进入库线,以免发生意外。
十四、车站或列车发生意外情况,乘客应保持冷静,在工作人员的指挥或广播的提示下,有序疏散。
十五、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或建议,可向各车站值班站长或通过服务热线提供。
十六、乘客违反《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的,按照该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本守则与该办法发生冲突的,以该办法为准。
十七、本守则由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❺ 南京地铁吃东西被罚款是怎么回事

南京地铁车厢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吃东西。

《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将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原来的条例,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乘客被禁止的行为有6条,修订后的条例变更为11条。

禁止行为:在列车车厢内饮食;使用燃油、燃气类以及体积或者重量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轮椅车等代步车;携带充气气球、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携带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

对于此前市民热议的“禁食令”,此次条例明确了仅在列车车厢内禁食,对于因身体健康原因需要饮食的部分特殊人群,可以在进入车厢前或离开车厢后解决,也就是说乘客可以在地铁站站厅和站台上吃东西。

(5)南京地铁运营乘客守则扩展阅读

新增加的5条地铁禁令

1、在列车车厢内饮食。

2、使用燃油、燃气类以及体积或者重量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轮椅车等代步车。

3、携带充气气球、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

4、携带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

5、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

原来就规定现在仍执行的6条禁令

1、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派发印刷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2、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3、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4、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5、乞讨、卖艺、躺卧、捡拾废旧物品。

6、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❻ 南京地铁运行对外服务承诺及行业规范是什么

南京地铁运行对外服务承诺及行业规范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风空调、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和报警、机电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梯、屏蔽门或者站台门、旅客信息等系统设备,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可以委托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轨道交通沿线区县人民政府配合实施轨道交通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设施维护和保养、运营秩序保障和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维护以及安全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鼓励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轨道交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和配合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不得阻碍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九条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以及与详细规划相衔接的各专项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铁路、公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轨道交通规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专家的意见。
第十条 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和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按照轨道交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批准。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详细规划,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控制管理。在审批需要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的规划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的必要空间规划设计要求。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出让、划拨与轨道交通建设有关的土地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将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的用地纳入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代征范围。
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利用轨道交通设施进行资源综合开发和经营。
资源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和同步规划公共交通枢纽、商业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经批准的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进行。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规定。
第十四条 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政公用、交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必须使用地下、地面以上空间时,其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物业结合建设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给其利益造成损失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沿线已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和跟踪监测,并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施工对沿线已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影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成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正式运营,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移交轨道交通电缆管线档案资料。
第三章保护区管理
第十八条 本市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保障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
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前款范围内设立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边界标志,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依法设置的边界标志,任何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规划、市政公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控制保护区内的下列活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江、过河隧道段疏浚作业;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前款所列活动不需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作业单位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施工过程应当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安全监控。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施工方案组织论证。
第二十条 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以及已经规划批准的或者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前款工程的施工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监控。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入控制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拒不采纳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责令采取防范措施;对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责令停止作业,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服从和配合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相冲突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做好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使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电力、供水和通信等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用电、用水和通信需要,并协助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保证客运服务质量,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正点地运送乘客。服务承诺应当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使用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施,应当保护乘客隐私。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保持客运电梯、空调等设施正常运转。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保证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地面线路列车运营时的噪声污染。
第二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车站和列车车厢内配置灭火、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完好和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设置公用电话、废物箱和急救箱等必要的服务设施。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整洁。
第二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和换乘指示。
列车因故延误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系统或者媒体等有效手段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列车运行中,应当在车厢内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播报站名。
第三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驾驶、调度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票价相协调。轨道交通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轨道交通运行中发生故障,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暂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及时组织乘客换乘,不能换乘的,应当组织疏散。
第三十三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公共秩序,爱护轨道交通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可以按照全程票价补收票款;对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坐列车的,可以视情节加收全程票价五倍以下票款。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三十四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服务承诺行为的投诉。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目录。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险品的乘客,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列车、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四)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以及防护监视等设备;
(五)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或者向轨道内投掷物品;
(六)其他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
(四)强行上下车;
(五)携带自行车(不含已经折叠的折叠自行车)进站乘车;
(六)携带充气气球、畜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
(七)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二)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四)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从事销售活动、派发印刷品;
(五)乞讨、卖艺、躺卧;
(六)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周围堆放杂物、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动。
禁止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第五章应急处理
第四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一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解乘客。
在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临时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措施,并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组织乘客疏散,但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尽快恢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
第四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安全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告知相关单位、公众和乘客,并组织疏散,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乘客应当听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现场指挥。
第四十五条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尽快恢复运营。
事故处理依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六条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维持现场秩序,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影响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
(二)未配置消防、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其完好有效的;
(三)在客流量激增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时,未采取相应措施组织疏散、换乘、疏解客流的;
(四)未对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五)未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
(六)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第四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相关公共卫生管理措施,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污染防治相关措施减少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在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施工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制定、实施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拒绝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控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在控制保护区发生的行为,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特别保护区发生的行为,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作业单位造成损失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害轨道交通设施、扰乱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以及有其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行为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影响行车安全和运营秩序,妨碍乘客通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规划、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市政公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责任事故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5年1月28日颁布的《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

❼ 求教:南京地铁乘车规则

1.一个站买了票能不能去其他站上车?比如说中华门站买票,到新街口站去乘
这个应回该不可以,因为答你在哪一站买了票,票里就有起点站的信息,方便在另一站出站时计算你所乘坐的站的数目。
但是也不排除售出的票按价格区分,无论哪一站都可使用,只是从你进站的那个站开始计算。
没有实际尝试过,但是认为前一种可能性更大。

2.能不能早上买票下午上车?
完全可以,但是如果不是特别赶时间或者售票不用排很长队的话没有必要,而且像硬币一样的票比较容易掉。

3.两个小时的规定,是从买票开始计时还是刷票开始计时?
是从刷票开始计算。

❽ 为什么地铁上不能吃东西

“车厢内禁止饮食是各地通行的做法,有多方面的考虑。”地铁公司相关人士表示,地铁空间相对封闭,车上饮食,食物的味道会影响到其他乘客;此外,如果有饮料泼洒到地面,可能导致乘客滑倒受伤;而掉落在地上的食物残渣,还可能招来蟑螂、老鼠,破坏地铁的线路和设施等。

1、地铁车厢内禁止饮食是车站内广播的提示,至于是否遵守,全看自己个人自制能力。车厢里面是没有工作人员的,想吃啥随便吃。

2、地铁不能吃东西关键是地铁上人多,真的很多地铁的拥挤程度不亚于公交,挤的连手都抬不起来。

3、地铁中客流量巨大,上车下车频道。要命的是地铁车厢内没有垃圾桶,没有收垃圾的乘务员,吃东西除了广播提示之外的确没人管,但是如果这么多人假设有一小部分人把垃圾扔在车厢内的话,那就可怕了。

(8)南京地铁运营乘客守则扩展阅读:

各地对地铁进食的有关举措:

北京:

地铁禁食令遭遇“水土不服” 暂不全面推广。

2009年7月10日,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新闻。

地铁饮食:

发言人贾鹏透露,暂不考虑在运营的8条地铁线上推广“禁食”。如果9月底开始运营的4号线“禁食”措施效果好,今后可能在其他8条地铁线上推广。

而就在2009年7月8日,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就《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举行了立法听证会。

来自市人大、市政协、市消保委、市道路运输协会、市律协、申通集团、市公安局轨交分局等15位听证会代表参加讨论,20位市民参加旁听,对包括地铁禁食等问题进行了听证。一时间,地铁禁食再次成为关注焦点。

有意思的是,在一家网站进行的关于是否支持地铁禁食的投票中,反对者竟然略高于支持者。有38.48%的人认为“不应该禁食。

上班族在地铁上吃早饭可节省时间”,37.87%的人认为“应该禁食。在车厢内吃东西影响乘车环境”,另有23.63%的人则认为“很难说,不应明令禁止,但要加强宣传,靠道德约束”。

2014年据网易等媒体报道,5月22日举行的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虽然草案中并没有出现“地铁禁食”条款,但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建议,应在草案中增加三项条款:地铁禁止饮食、乞讨卖艺、派发广告。

但经过人大城建环保委的专题视察调研,这些内容被再次列入《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并于今天接受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

北京地铁"禁食条例"再被删

2014年9月25日,在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德林所作的相关报告中并没有提及“禁止饮食”,也没有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出现。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地铁禁食”可在乘客守则里作出规定,而不作为硬性规定。

地铁禁食”条款在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中经历条款删除、又恢复后,如今再次被删。

北京地铁禁食规定正式实施。

2019年5月15日,北京市交通委表示,地铁“禁食”规定即日起正式实施。对不文明乘车行为劝阻制止不听的,地铁运营单位有权拒绝提供乘车服务,并报告公安和交通执法部门,北京市交通执法部门将其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

上海:

未入《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最终写入《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2008年11月28日,南京地铁向乘客下“禁食令”后,一时间引起了沪上地铁族关注。上海地铁提倡不在车厢内吃刺激味浓的食品,还不会强制执行“禁食令”,运营方表示,文明乘车需要靠广大乘客自觉遵守。

地铁运营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事实上,要做到完全“禁食”,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在车厢里哪些食品可吃,哪些食品属于不能吃?

如何认定其行为“污染”了地铁环境;如果买了食品饮料不吃行吗等等,这些都很难来界定的。此外,地铁运营方并没有执法权,所以只能以倡导为主,不能强制执行。“创造良好的乘车环境,还是需要广大乘客用道德来约束。”

2013年9月,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首次出现了禁止在车厢饮食的规定。

这也意味着上海有望首次通过立法明确地铁车厢“禁食令”。按照修订草案修改稿,“车厢内饮食”与吸烟、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一同被列入禁止行为。违反者将“由轨交企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上海地铁“禁食令”最终未被写入新修订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却出现在2013年12月16起公开征求意见的新版《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中。

南京:

取消地铁“禁食令”条款:

2008年11月26日 南京规定2009年起在地铁内饮食将被罚款。

2008年11月27日 南京地铁就“禁食”征询网民意见 称将慎重考虑。

2008年12月03日 南京地铁禁食新规遭网友质疑 称运营方无执法权。

2008年12月30日 南京取消地铁“禁食令”条款。

南京地铁运营分公司的相关人士表示,地铁是不准带饮料进入的,但矿泉水除外。工作人员表示,地铁客流量大时,乘客手中的饮料经常会撒到其他人身上和站台的地面上,这些痕迹都很难清洗,不仅影响美观,而且容易发生纠纷。

西安:

乘地铁严禁车厢内饮食。

2011年2月22日,西安乘地铁严禁车厢内饮食及携带自行车穿滑轮鞋。

2011年2月21日,西安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由市法制办会同市地铁办起草的《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进入相关立法程序。

此前,在征求市民意见时,人们曾围绕地铁内是否可以吃东西展开争论。有市民说,不同的食物散发出不同的气味,可能会影响狭小空间内的空气质量。也有市民提出,为什么不能设置一个吃东西区?

对于这个问题,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下列行为:在车站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在车厢内饮食;……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送交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颁布实施。西安地铁二号线将于2011年9月通车,西安市力争在首条地铁通车前,完成立法,为西安地铁安全运营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地铁禁食令

❾ 乘坐地铁须知

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文明的重要窗口。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与秩序,培养乘客文明素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广大乘客服务,依据《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特制定以下乘客守则,望广大乘客自觉遵守。

第一条 乘客应持有效车票乘车。越站乘车的,出站时应补缴超过部分票款;超时乘车的,出站时按全程票价补缴票款;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时,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全程票价补收票款。对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客证件乘坐列车的,可以视情节加收全程票价五倍以下票款。

第二条 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3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第三条 按照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免费乘坐轨道交通的人员或优惠乘坐轨道交通的中小学生,应在进出站时或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时出示有效证件。

第四条 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0公斤,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体积不得大于0.15立方米。携带折叠自行车进站时必须将车折叠后方可进入。乘客因携带物件造成列车设备损坏或他人伤害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禁止赤脚、赤膊、醉酒肇事等不文明行为者和患有烈性传染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禁止在地铁车站内和列车上实施乞讨、卖艺、拾荒等行为。精神病患者、弱智、行动不便者须在健康成人的看护下乘坐轨道交通列车。

第六条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和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尖锐的物品进站乘车;禁止乘客携带充气气球、猫、狗等宠物及禽畜进站乘车。

第七条 乘客进入地铁车站和乘坐列车时,不得损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进入地铁轨道区域,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不得在轨道交通设施内或列车上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吐口香糖、大声喧哗和随意涂写、刻画、张贴,自觉维护轨道交通公共场所设施的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八条 乘客应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车站的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及其它有关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损坏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乘客须在安全线内按序候车;上下车时,应留意开关车门及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当列车关门的提示警铃鸣响时,应停止上下车;进入地铁站和乘车时,不得随意按动紧急按钮。

第十条 乘客要自觉维护地铁站内和列车内秩序,乘坐电扶梯时,宜右立左行,上下列车时,应先下后上;主动让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的乘客优先上车,并为其让座。

第十一条 列车到达终点站或因列车故障等原因清客时,乘客应服从地铁工作人员的指挥全部下车,以免发生意外。车站或列车发生意外情况,乘客应保持冷静,在工作人员的指挥或广播的提示下,有序疏散。

第十二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的内容,违反者按《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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