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城市轨道 > 南京地铁服务设施

南京地铁服务设施

发布时间:2021-02-23 17:24:06

南京地铁运行对外服务承诺及行业规范是什么

南京地铁运行对外服务承诺及行业规范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风空调、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和报警、机电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梯、屏蔽门或者站台门、旅客信息等系统设备,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可以委托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轨道交通沿线区县人民政府配合实施轨道交通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设施维护和保养、运营秩序保障和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维护以及安全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鼓励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轨道交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和配合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不得阻碍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九条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以及与详细规划相衔接的各专项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铁路、公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轨道交通规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专家的意见。
第十条 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和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按照轨道交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批准。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详细规划,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控制管理。在审批需要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连接的其他建设工程的规划时,应当提出有关预留与轨道交通相连接的必要空间规划设计要求。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出让、划拨与轨道交通建设有关的土地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将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的用地纳入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代征范围。
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利用轨道交通设施进行资源综合开发和经营。
资源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和同步规划公共交通枢纽、商业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经批准的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进行。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规定。
第十四条 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政公用、交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必须使用地下、地面以上空间时,其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物业结合建设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给其利益造成损失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沿线已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和跟踪监测,并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施工对沿线已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影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成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正式运营,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移交轨道交通电缆管线档案资料。
第三章保护区管理
第十八条 本市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保障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
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前款范围内设立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边界标志,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依法设置的边界标志,任何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规划、市政公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控制保护区内的下列活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江、过河隧道段疏浚作业;
(六)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作业。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前款所列活动不需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作业单位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施工过程应当接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安全监控。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施工方案组织论证。
第二十条 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以及已经规划批准的或者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前款工程的施工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监控。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入控制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拒不采纳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责令采取防范措施;对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责令停止作业,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服从和配合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相冲突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做好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使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电力、供水和通信等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用电、用水和通信需要,并协助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保证客运服务质量,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正点地运送乘客。服务承诺应当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使用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施,应当保护乘客隐私。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保持客运电梯、空调等设施正常运转。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保证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地面线路列车运营时的噪声污染。
第二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车站和列车车厢内配置灭火、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完好和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设置公用电话、废物箱和急救箱等必要的服务设施。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整洁。
第二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和换乘指示。
列车因故延误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系统或者媒体等有效手段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列车运行中,应当在车厢内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播报站名。
第三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驾驶、调度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票价相协调。轨道交通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经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轨道交通运行中发生故障,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暂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及时组织乘客换乘,不能换乘的,应当组织疏散。
第三十三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公共秩序,爱护轨道交通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可以按照全程票价补收票款;对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坐列车的,可以视情节加收全程票价五倍以下票款。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三十四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服务承诺行为的投诉。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五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目录。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险品的乘客,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列车、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四)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以及防护监视等设备;
(五)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或者向轨道内投掷物品;
(六)其他损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
(四)强行上下车;
(五)携带自行车(不含已经折叠的折叠自行车)进站乘车;
(六)携带充气气球、畜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
(七)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
(二)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四)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从事销售活动、派发印刷品;
(五)乞讨、卖艺、躺卧;
(六)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周围堆放杂物、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动。
禁止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第五章应急处理
第四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一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解乘客。
在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临时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措施,并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组织乘客疏散,但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尽快恢复轨道交通建设、运营。
第四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发生安全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告知相关单位、公众和乘客,并组织疏散,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乘客应当听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现场指挥。
第四十五条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尽快恢复运营。
事故处理依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六条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维持现场秩序,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影响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
(二)未配置消防、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保持其完好有效的;
(三)在客流量激增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时,未采取相应措施组织疏散、换乘、疏解客流的;
(四)未对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五)未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
(六)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第四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相关公共卫生管理措施,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污染防治相关措施减少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在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施工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制定、实施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拒绝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控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在控制保护区发生的行为,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特别保护区发生的行为,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作业单位造成损失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害轨道交通设施、扰乱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以及有其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行为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容貌、环境卫生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影响行车安全和运营秩序,妨碍乘客通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规划、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市政公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责任事故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5年1月28日颁布的《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

Ⅱ 乘坐南京地铁要注意些什么

对于大多数人,简单地说就是持有效票进站,无不文明行为,不携带危险品进站。详细的要参阅《南京地铁乘客乘坐须知》:
一、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与秩序,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依据《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制定本乘客守则(以下简称守则)。
二、凡进入轨道交通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者均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守册。
三、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客。越站乘车的,出站时应补缴超过部分票款。超时乘车的,出站时按全程最高票价补缴票款。无票持无效车票乘车时,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全程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全程票价4倍票款。
四、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1米的儿童乘客,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五、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15千克,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体积不得大于0.15立方米。
六、按照国家或本市的有关规定。离休干部、革命伤残军人及盲人可免费乘坐轨道交通线路,持有并使用有效的南京“金陵通”学生卡(一卡通学生卡)的中小学生享受5折票价的优惠,上述人员应在购票、乘车或运营单位有关人员要求时出示有效证件。
七、赤脚、赤膊、油污一裤者、醉酒肇事者、烈性病传染者、精神病患者及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上车。
八、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腐蚀性危险品和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尖锐的物品进站乘车。
九、乘客进入地铁车站和乘坐列车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及杂物;
(二)携带猫、狗等动物和危及运营的飞行动物;
(三)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
(四)擅自设摊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五)讨乞、卖艺、躺卧;
(六)在车站出入口或付费区内逗留,阻塞行人通道。
十、乘客应当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车站的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及其他有关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损坏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乘客须在安全线内按序侯车,文明乘车,自觉维护站内和列车秩序。主动让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并为其让座。
十二、乘客上下车时,应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当列车关门的提示警铃鸣响时,应停止上下车;乘车时应远离车门,不得用手拉开车门。
十三、列车到达终点站或因列车故障等原因清客时,乘客应服从指挥全部下车,不得擅自乘车传线或进入库线,以免发生意外。
十四、车站或列车发生意外情况,乘客应保持冷静,在工作人员的指挥或广播的提示下,有序疏散。
十五、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或建议,可向各车站值班站长或通过服务热线提供。
十六、乘客违反《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的,按照该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本守则与该办法发生冲突的,以该办法为准。
十七、本守则由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Ⅲ 南京地铁2号线的硬件设施

南京地铁2号线采用的地铁车辆是世界最先进的A型(M系列)宽体列车,共配车35列,每一列车有6节编组 ,A型车,行走制式为钢轮钢轨,轨距为1.435米,每节车厢每侧各5扇塞拉式车门。
地铁2号线车辆全部由浦镇车辆厂生产制造,由南京浦镇车辆公司和法国阿尔斯通公司合作生产,是地铁车辆家族中载客量最大的一种,这种列车每节长24.4米,宽3米,高3.8米,每列编组为6辆,是世界上流行的一种,正被亚洲的新加坡等地采用。 充值网点:马群站、孝陵卫站、明故宫站、莫愁湖站、元通站(充值时间为:8:00-11:00;11:30-18:30)
综合业务点:学则路站、西安门站、新街口站、汉中门站、兴隆大街站(服务时间为:8:00-11:30;12:00-17:30)
注:充值网点提供充值服务和购买充值卡服务;综合服务点提供充值、售卡、学生卡办理和年检、过期卡激活、记名卡挂失、市民卡开卡等业务。 南京地铁2号线拥有16个站点开放了地铁商铺区域有零售业餐饮业等商业,分别是:油坊桥站、雨润大街站、元通站、奥体东站、兴隆大街站、集庆门大街站、云锦路站、新街口站、大行宫站、明故宫站、孝陵卫站、钟灵街站、金马路站、仙鹤门站、仙林中心站、南大仙林校区站。
其中,南大仙林校区站已于2010年9月1日开业试运营,南京地铁2号线新街口站商铺也于2010年10月1日国庆节当天开放运营。 从2010年9月3日起,地铁2号线学则路、仙林中心地铁站开始办理公共自行车借用登记工作,地铁2号线的公共自行车是红色的,前有车篓方便携带物品,南京成全国惟一在地铁线投放公共自行车城市。
公共自行车车胎全部为实心胎,既方便使用者又便于管理维护,每个停车点都设置了20个停车位,附近还有专人值守。
一期仙林公共自行车点是6个分别是:学则路、学则路华润苏果、仙林中心、仙林中心金鹰购物中心、南京师范大学仙林校区、南京财经大学仙林校区停车点。
2011年11月,仙林新增14个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分别是:南京邮电学院(2个)、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2个)、南京信息技术学院(1个)、中北学院(1个)、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1个)、南京外国语学校仙林分校(2个)、山水风华小区(1个)、诚品城(1个)、宜人酒店(1个)、鸿运家园(1个)、香樟园(1个)。

Ⅳ 南京地铁S8号线的硬件设施

充值网点:暂无(充值时间为:8:00-11:00;11:30-18:30)
综合业务点:泰山新村站、大厂站、雄州站专、方州广场站(服务时属间为:8:00-11:30;12:00-17:30)
注:充值网点提供充值服务和购买充值卡服务;综合服务点提供充值、售卡、学生卡办理和年检、过期卡激活、记名卡挂失、市民卡开卡等业务。 2015年7月初,六合区首个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开始安装,首批有3200辆公共自行车。通过与地铁S8号线无缝对接,将极大方便江北市民出行,解决市民乘坐地铁“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2015年首批投放3200辆,包含雄州和大厂2个片区,总计84个站点。其中,雄州片区41个站点,1700辆自行车;大厂片区43个站点,1500辆自行车。预计到2017年,六合区范围内将拥有203个站点,7500辆公共自行车。

Ⅳ 南京地铁S1号线的硬件设施

地铁S1号线列车车身颜色为宝石绿,与地铁1、2号线的A型车不同,机场线用的是回B型鼓型列车,车厢宽答度比A型车要略窄。根据设计,其最高时速可达100千米,平均时速达80千米左右。从南京南站乘车到禄口机场站,仅需35分钟。
去机场的旅客可能需要携带大件行李,机场线列车车厢内两端设置了不锈钢的行李架,以便前往机场的旅客携带箱包,同时列车内还有专门的无障碍区域,并设有轮椅安全固定带,非常人性化。 充值网点:南京南站(充值时间为:8:00-11:00;11:30-18:30)
综合业务点:翠屏山站、禄口机场站(服务时间为:8:00-11:30;12:00-17:30)
注:充值网点提供充值服务和购买充值卡服务;综合服务点提供充值、售卡、学生卡办理和年检、过期卡激活、记名卡挂失、市民卡开卡等业务。

Ⅵ 南京地铁3号线的硬件设备

1.南京地铁3号线列车为银色、翠绿色相间,车头部位的车窗处和车头灯处为黑色,车侧面印有南京地铁大梅花标识。
2.南京地铁3号线车头为整体玻璃钢结构,采用“笑脸”的造型,并将前脸凸起,配合头部红色,使微笑更加形象、生动,体现了和谐的主题。
3.南京地铁3号线列车的两侧均向外凸出,这是“鼓”造型,做这样的设计,主要是为了增加客室空间,提高乘客舒适度。原因是南京地铁3号线列车的座椅靠背都是有“角度”的,而不像南京地铁1号线、南京地铁2号线地铁里的椅子,靠背是直的。
4.每列车的制冷量为四级可调,司机室有工作模式选择和温度选择,司机可以根据载客量来调节温度。
5.在车轮上增加降噪环,有效降低列车过弯道时,轮轨摩擦产生的噪音,过弯道依然是轮缘喷嘴喷油。
6.南京地铁3号线列车采用的是LED暖色调照明。LED照明节能环保,光线模拟室外光,让车厢显得更敞亮、明净。
7.安全方面,首先安全门设计为可关三次,每次施加的压力不一样,逐渐增大,一开始是150N,后来逐渐增加到300N,这就提醒往里挤的乘客,不能再上车了。 历经四年辛勤建设,南京移动在地铁三号线正式开通之前已完成了该线路2/3/4G网络全线覆盖,为乘坐三号线出行的市民提供优质的移动通信网络服务。南京移动投资3千万元,共计建设室分2G站点35个、3/4G站点49个。经测试,在三号线轨行区、站台内,移动4G网络平均下载速率可达40Mbps。市民可通过手机等终端,在三号线全程享受移动4G飞速上网的乐趣。
由于三号线过江隧道长,大型通讯机柜设备只能布放在长江两侧。针对该特殊场景,南京移动采用RRU设备拉远、增强输出功率等方法,确保乘客使用感知。据现场测试,即使在江底三号线隧道内,移动4G下行速率仍可达到30Mbps以上。
随着南京地铁线路的不断延展,南京移动也紧随地铁施工进度同步开展通信网络建设工作。截至2015年4月,移动4G网络已先后覆盖地铁1、2、3、10号线、S1号线和S8号线6条地铁线路,以最优质的移动4G网络服务广大市民。 充值网点:南京站、南京南站(充值时间为:8:00-11:00;11:30-18:30)
综合业务点:天润城站、卡子门站(服务时间为:8:00-11:30;12:00-17:30)
注:充值网点提供充值服务和购买充值卡服务;综合服务点提供充值、售卡、学生卡办理和年检、过期卡激活、记名卡挂失、市民卡开卡等业务。

Ⅶ 高分求 南京地铁报站音 要原版的

由“薇卡音色”前身“VEGAMUSIC”创意企划,2007年6月20,南京地铁响起了由“VEGAMUSIC”专为乘客设计的上下班时段原创功能性音乐,以及专属定制的报站声音标识及南京地铁品牌声音LOGO。旨在愉悦乘客心情、缓解生活压力、识别地铁服务。此事件受各大媒体广泛关注。成为功能性音乐与国家公共设施完美结合的典型案例。
两段音乐是南京地铁公司专门请知名音乐家打造的,它们将成为南京地铁的音乐LOGO(企业标志)。乘客只要耳朵捕捉到这两段音乐,就能知道是南京地铁,从而可以近距离享受到地铁的服务。地铁打造音乐标志,这在国内尚属首家。”
“咚咚咚咚”这几天坐地铁的乘客或许已经注意到,每到达一站报站前总是先响起简单的音乐,这正是南京地铁独特的音乐标识,不仅如此地铁还将在今天正式推出早晚高峰的功能性音乐。记者昨天在“人文地铁”的战略品牌发布会上听到,早晨的音乐像泉水叮咚一样欢快,甚至能够听到小鸟的叫声,继而又有高亢的部分,令人充满力量,对事业充满憧憬;而晚高峰的音乐先是很温馨,像烛光晚餐,继而欢快起来,让人想去蹦迪放松,有着归心似箭的感觉。据介绍,这些音乐都是南京地铁的独创,这也是国内首家公共交通设施推出功能性音乐。

1.总的前面的清脆的咚咚咚提示音kugoo://|Music|ÄϾ&;µØÌú±¨Õ¾Òô.mp3|37284||/
2.珠江路报站
kugoo://|Music|ÄϾ&;µØÌúÖ齭·վ.mp3|245883||/
3.新街口报站
kugoo://|Music|ÄϾ&;µØÌú±¨Õ¾ÁåÉù.mp3|296009||/
有酷狗音乐的可以直接在搜索栏输入 南京地铁 即可 。
网友源文件上传上去的,希望是您要找的。

Ⅷ 南京地铁10号线的硬件设施


南京市既有地铁线均在车站站台边缘设置了安全门,但这种安全门上半部分没有完全封闭,无法将车站与隧道完全分开,隧道内的灰尘会随着列车活塞风进入车站站台,影响站台的空气品质。
10号线在借鉴了南京既有地铁线路和全国各地地铁线路的经验之后,将车站站台边缘的安全门改成屏蔽门,从而将车站站台与隧道完全隔开。屏蔽门可将隧道内的灰尘、垃圾等都拒于站台外,使车站保持较高的清洁度。
装了屏蔽门的地铁车站,可以减少因轨道通风造成的空调用电浪费,通风空调装机容量为既有线路的80%左右,系统可以根据客流情况变频运行,比传统车站节电40%以上。 截至2014年7月,地铁10号线共计21列车126辆,6节编组A型铆接铝合金地铁列车,车辆由南京南车浦镇城轨车辆有限责任公司生产。
地铁10号线列车是由车辆供应商南车浦镇车辆公司自主集成设计,采用阿尔斯通公司牵引控制系统,列车延用了原阿尔斯通的Metropolis系列车体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优化设计,明快的香槟色外观透出时尚因素,客室内部采用了先进的LED照明技术使得灯具寿命更长,优化的座椅使客室内可以容纳更多的乘客,精心设计的小屏风使得乘客获得更加开阔的视野,以黄色为基础的客室氛围衬托出十号线列车富有活动力的气息。 充值网点:奥体中心站、元通站、小行站(充值时间为:8:00-11:00;11:30-18:30)
综合业务点:文德路站、南京工业大学站、安德门站(服务时间为:8:00-11:30;12:00-17:30)
注:充值网点提供充值服务和购买充值卡服务;综合服务点提供充值、售卡、学生卡办理和年检、过期卡激活、记名卡挂失、市民卡开卡等业务。
10号线穿江而过,正常运行时会有3列列车同时处在过江隧道内。在某列车发生事故或火灾时,为保证另外车辆的安全和事故车辆的通风排烟,需要在隧道中部设置中间风井。但是整个隧道在长江下,无条件设置中间风井。南京地铁结合隧道方案,创造性地提出利用圆形隧道顶部比较大的空间在两条线路的顶部设置一条土建通风道,最大程度保证人员安全。
此外,过江隧道内还加设中隔墙,墙上每隔200米开设防火门1个,隔墙两侧各有0.7米宽的疏散平台,防火门两侧与疏散平台由台阶连接,地铁列车若着火,乘客可以利用疏散平台,穿越防火门进行疏散。

Ⅸ 南京地铁注意事项

非地铁工作/
坐地铁不要抢上抢下,滴声响了就不要上下车了/
现在自动买票机买票(先投钱10元纸币或1元硬币)
南京地铁是一个蓝色的小圆币
进站刷一下,出站投进闸机口

办公交卡一般去人工柜台。

Ⅹ 南京地铁南京站有哪些弊端,客运服务上的,设施设备上的之类的

在南京抄站第5候车室的一张椅子坐位上挺立着两根尖的铁螺丝有2公分多长,大人的屁股是锥不穿的,最担心伤到孩子,找了一个服务员来看,这服务员说不归她管,因马上就要乘车离开又放心不下那两颗挺立的螺丝钉只能试一试在这里说说,那两钉在5候车室的大钟前的那排椅子上

阅读全文

与南京地铁服务设施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广佛地铁出口地图 浏览:273
武汉地铁报站英文 浏览:92
白石高铁站 浏览:294
北京地铁安全隐患 浏览:382
南京东善桥地铁 浏览:905
深圳地铁列车有多长 浏览:556
金洲地铁站到广州火车站地铁要多久 浏览:783
南京地铁机场线单程时间 浏览:161
乘地铁去佛山东建世界广场 浏览:498
惠州仲恺深业喜悦城地铁规划 浏览:378
天府广场到韦家碾地铁价格 浏览:112
万菱汇地铁出口 浏览:402
长水机场到大观楼地铁 浏览:704
广州t2机场那个地铁站 浏览:909
s7地铁南京运行时间 浏览:943
高铁为什么夜间不开行 浏览:500
西安门地铁站怎么去南京眼 浏览:480
广州火车站去广州机场地铁 浏览:694
成都地铁站项目总监招聘 浏览:691
佛山地铁广州火车站 浏览:965